一、住房補貼對象
本辦法所對應的住房補貼對象是指:2000年1月1日(含)后參加工作現在編在崗的無房教職工。
二、住房補貼標準
新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是根據國務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按照新職工的聘任職務及學歷層次核定。具體標準如下:
補貼標準
(元/月)
14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00
三、住房補貼發放辦法
1、新職工的住房補貼自本人來校報到并起薪后,隨工資按月核發,計入其住房補貼個人專戶,由學校統一管理、存儲、不計利息,供其在購房、租房時提取使用。
2、新職工的住房補貼隨其本人的聘任職務、職級變化的次月起作相應的調整。
3、新職工的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為拾年。
四、相關規定
1、本辦法實施前,對新職工中原已享受學校住房補貼的人員,按照“缺額補足、超額不退”的原則,兌現新標準補貼。
2、對新職工中的已經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參與學校優惠購房的人員,則按照《上海大學住房制度改革暫行辦法》附件2實施。
3、因特殊需要引進的學科帶頭人的住房補貼,仍按照上大內[2001]第034號文件精神執行。具體對象由校人事處核定。
4、新職工因終止聘用合同、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的,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學校自其停薪之月起停止發放住房補貼;還未領取住房補貼的,由人事處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結算。具體協調工作由校人事處核定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執行。
五、學校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并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