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穩崗補貼政策
穩崗政策是指為保障社會大局面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實施的困難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上海市穩崗補貼政策吧!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為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中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作用,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有效防范失業風險,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7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圍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以下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
(一)實施兼并重組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xx〕14號)等規定,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發生左邊法律右邊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并使企業經營管理控制權發生轉移,包括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等經濟行為,并已辦理相應工商登記或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企業。
(二)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4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xx〕18號)等相關規定,對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淘汰過剩產能的企業。
(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指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7號)等規定,對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二、基本條件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
(二)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環保政策;
(三)依法參加本市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
裁員率=1—(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自然減員人數)/上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五)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三、資金使用
(一)對符合上述政策范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和淘汰落后產能期間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額度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期間,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含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或認定的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起止期限。
(三)穩崗補貼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四)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xx年底。
四、申請與受理
(一)企業申請穩崗補貼的,按照屬地原則,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企業社會保險繳費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二)企業提出補貼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實施兼并重組的工商登記變更等相關材料,或實施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財務審計報告;
5.上年度12月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收據》的復印件。
(三)本市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具體名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確定。
五、初審與復核
(一)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縣)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對企業類型、申請條件等進行初審。
(二)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于每年7月底前匯總本區(縣)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并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上海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匯總表》及《上海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申請審核表》等材料。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
六、信息公開與撥付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確定的擬補貼企業的相關信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區(縣)失業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根據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程序,通過《上海市勞動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將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相應企業賬戶。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嚴格把關,適時組織檢查,督促企業在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強化基金管理。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要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管理”的原則,加強監管,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
(三)加強跟蹤監測。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納入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及時跟蹤了解企業崗位變化動態,監測企業職工隊伍穩定情況,評估穩崗補貼政策效果。財政部門要對轄區內失業動態監測工作給予必要經費支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四)加強就業服務。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涉及的職工人數、安置方式,對其中涉及人數多、安置任務重、穩定就業壓力大的企業要配合企業做好應對預案,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努力化解失業風險。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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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保險如何領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失業人員。
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后,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失業人員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和退工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辦理過居住地登記所在地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
失業人員攜帶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和指定的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借記卡或存折到戶籍所在地或辦理過居住地登記所在地的區就業促進中心進行求職登記,到失業保險申領窗口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申領通過的,工作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上記載本次申領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起止日期,每次申領期限最長為3個月。申領未通過的,工作人員告知不能申領的原因。
區失業保險部門在個人成功申領后的次月起將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至個人銀行賬戶。
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鼓勵企業誠實守信經營、穩定就業崗位,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財政委聯合發布《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xx〕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xx年底。
一、享受穩崗補貼的對象與條件
享受穩崗補貼的對象為企業(包括注冊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不適用穩崗補貼政策。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該年度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以上條件中的“足額”,是指企業上年度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裁員率”,是指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企業在該年度1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企業1至12月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二、穩崗補貼標準與資金使用安排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該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三、穩崗補貼的審核撥付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陸市社保機構門戶網站(申報系統,進行穩崗補貼申報。每年申報截止時間為6月30日,20xx年符合條件企業的申報截止時間為20xx年6月30日。市社保機構自申報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后臺信息比對,完成對申報企業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情況的審核。
因企業信息不準確導致系統無法自動比對審核的,企業需持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前往注冊地的社保機構修改信息,并再次進行申報。
(二)市社保機構在其門戶網站,對審核通過的穩崗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社保機構提出,市社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對異議屬實的,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并調整。
(三)公示結束后,市社保機構將最終審核通過的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
(四)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定通過的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按照基金撥付程序,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五)市社保機構在收到市財政部門的撥付資金后,于當年10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企業的社保繳費賬戶。20xx年符合條件企業補貼資金的撥付時間為20xx年10月31日前。
四、強化基金管理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切實履行社?;?、勞動監察職責,發現企業以欺詐、偽造材料或者其他違法手段騙取穩崗補貼,或未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用途使用的,應當依法追回或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左邊法律右邊法規予以處罰,將相關信息予以公告并報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他相關減負政策
(一)下調我市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從20xx年12月1日起,我市失業保險費率由3%下調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由2%下調至1%,個人繳費費率由1%下調至0.5%。預計20xx年可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減負約30億元。
(二)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發布《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深府辦〔20xx〕38號),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費繳費標準的40%,自20xx年1月1日實施。據統計,20xx年符合下浮條件的用人單位有35.8萬家,將從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按照下浮后的費率繳費。
根據38號文有關規定,已享受本市穩崗補貼政策的企業,不同時享受本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同期已經享受了浮動費率政策的企業,由市社保機構在撥付企業穩崗補貼資金時,相應扣除其在繳納失業保險費時已下調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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