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
為適應當前人口計生工作形勢的變化,我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需要做相應的政策調整,現將新修訂的《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溫州市甌海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于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補充解釋的通知》(溫甌人口計生〔2011〕11號)、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溫甌衛發〔2018〕92號)文件同時廢止。
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確認條件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具有溫州市甌海區戶籍,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
2.1980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左邊法律右邊、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的;
3.已生育一個子女或現存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
4.參保當年男方年齡須為45周歲或女方年齡為40周歲。
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可選擇符合年齡條件的一方參加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夫妻已離異的,由撫養子女的一方優先申報。
二、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解釋
(一)關于“具有溫州市甌海區戶籍,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的規定
1.“農業戶口”是指傳統城鄉二元戶籍管理體制中與“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是否為農業戶口,以公安部門登記的戶口性質為標準。農業戶口人員包括從事漁業、鹽業生產的人員。
2.“農村居民戶口”特指:
(1)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戶口登記職業欄中為“農民(包括從事漁業、鹽業生產的人員)”的。
(2)戶籍制度改革后統稱為某村居民的,以改革前本人的戶口性質確定。
3.喪偶或離異后現無配偶的,以本人的戶口性質界定。
4.一方為本區農業戶口,另一方為本區外農業戶口的,戶籍必須先遷入本區。
5.2016年戶籍制度改革后,未發生過戶口遷移或變動的,則其戶口性質以公安部門出具的2016年戶籍改革前的戶口性質證明為依據。
6.2016年戶籍制度改革后,發生過戶口遷移或變動的,若其因婚嫁或夫妻掛靠遷移的(即一方為我區的農業戶口,另一方為區外農業戶口,后因婚嫁或夫妻掛靠而遷入我區的),由公安部門出具戶口遷移前后的戶口性質變化及何時因何遷移的情況證明后予以申請。
(二)關于“1980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左邊法律右邊、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的規定
1.1985年2月9日至1990年1月2日間,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條,以及《關于多胎和超計劃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縣農村完善具體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發〔1986〕41號)的有關條件(見附件1);
2.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間,生育第二個孩子必須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條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規定》的條件(見附件2);
3.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間,生育第二個子女必須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見附件3);
4.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養子女的必須符合我省計劃生育相關政策規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
5.1994年1月31日之前,符合結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并滿8個月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普遍認為是事實夫妻關系生育的,列入參保享受對象范圍;
6.1994年2月1日至2002年9月2日間,達到法定婚齡滿8個月以上并領取《結婚證》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予以享受;
7.2002年9月3日后,領取《結婚證》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列入享受范圍;2007年9月28日后,按新規定執行;
8.2007年9月27日前,符合再生育條件生育第二胎的,生育間隔須滿48個月以上;2007年9月28日后,生育第二胎的不需間隔,但必須審批后方可享受。
9.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生育第一胎且自愿不再生育的,不列入享受范圍。
(三)關于“生育一個子女或現存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計算口徑
1.現存子女數包括本人現存的生育子女(含送養、寄養、離婚判隨前配偶的子女)、現存的合法收養(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子女和現存的繼子女;
2.再婚時原婚姻子女已年滿18周歲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即: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并計算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可選擇符合年齡條件的一方申請);
3.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4.子女遺棄或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四)關于“參保當年男方年齡須為45周歲或女方年齡為40周歲”的規定
1.參保享受對象姓名、出生時間和年齡的認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的姓名、出生時間為準,與戶口簿、戶籍證明相符合;
2.年齡按個人計算,如2021年參保,男方須在1976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或女方須在1981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
(五)關于“參保對象享受時間”的規定
1.按照人社部門關于參保對象“需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手續”的規定,符合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須在男性年滿45周歲或女性年滿40周歲的當年及時申請參保的,給予15年財政補助,直到男性年滿59周歲、女性年滿54周歲為止。
2.未在年齡符合的當年及時申請的,即:申請時男性超過45周歲或女性超過40周歲的(2009年政策施行時就已超過該年齡的除外),從其實際申請參保的當年起給予財政補助,直到男性年滿59周歲、女性年滿54周歲為止。
(六)關于往年參保對象部分月份未正常繳費的規定
1.往年參保對象的當年(上年7月至當年6月)繳費清單若出現6個月及以上未正常繳費記錄,且最近3個月沒有正常繳費記錄的,則當年的財政補助予以停發,并做退保處理,即不再保留甌海區獨生子女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資格。
2.往年參保對象的當年(上年7月至當年6月)繳費清單若出現6個月及以上未正常繳費情況,但最近3個月有正常繳費記錄,則當年的財政補助予以停發,但保留其享受甌海區獨生子女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資格。
3.往年參保對象的當年(上年7月至當年6月)繳費清單若出現6個月以內未正常繳費記錄的,但最近3個月有正常繳費記錄的,則繼續給予財政補助,且補助經費仍舊以年為單位予以補發。
4.往年參保對象的當年(上年7月至當年6月)繳費清單若出現3個月以內未正常繳費記錄的,則繼續給予財政補助,且補助經費仍舊以年為單位予以補發。
(七)關于出國人員的規定
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參保期間出國的,且出國時間滿6個月以上的,從下一年起不再給予享受;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申請參保前就已經出國的,不列入享受范圍;
3.夫妻雙方回國后,居住滿6個月以上,且承諾長期在國內居住的,列入享受范圍。
(八)關于婚姻不明人員的規定
男女雙方在1994年1月31日之前生育一個子女后,未領取結婚證,其中一方下落不明,也沒有離婚依據的,不予享受。
三、下列人員不屬于參保享受對象
1.未婚單親收養的;
2.受到刑事處罰,尚在服刑期的;
3.2006年1月1日后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
4.農業戶口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人員及配偶(非在編、非正式、臨時人員等除外);
5、其他不屬于參保享受對象。
四、出現下列情況的對象,在下一次發放養老保險補助金前退出發放范圍
1.死亡的;
2.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
3.與城鎮居民結婚的;
4.戶口遷出本區的;
5.出現再生育或者再收養,導致子女數量增加的;
6.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7.其他應退出發放人員。
附件:1.1985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和《關于多胎和超計劃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縣農村完善具體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發〔1986〕41號)的有關規定
2.1990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和《浙江省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3.1995年《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
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pdf
《溫州市甌海區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溫州市甌海區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