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要是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或是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了《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
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規定,上海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要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在上海市幾乎所有的人都是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上海市除了住房公積金以外,還有補充住房公積金。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2021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精神,2021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單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從全國的范圍來看,很多地方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是12%,最低不能低于5%,可以在5%到12%的范圍之內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決定。上海把住房公積金分為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其目的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輕用人單位的繳費成本。住房公積金屬于強制性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則是屬于自愿繳納。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為繳存基數和繳費比例兩個部分,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就是單位和職工當月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同比例繳納,單位繳存部分和個人繳存部分,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通知精神,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9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20年月平均工資。2021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全月應發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最高繳存基數是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計算的,最低繳存基數是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最低職工標準來計算的。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如果按照每月元來計算,繳存比例按住房公積金的最高7%,補充住房公積金按照最高5%來計算,實際就是最高繳存比例是12%。如果在上海工作,每月住房公積金最高只能繳納3722元,加上單位部分就是7444元。
如果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按照2480元來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最低的5%,補充住房公積金按照1%計算,總的繳存比例為6%,職工個人每月最低繳存住房公積金149元,加上單位繳存部分每月住房公積金為298元。
如果單位和個人只繳納住房公積金,不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4342元,繳存下限為348元;如果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3102元,繳存下限為248元。
綜上所述,在上海除了住房公積金以外,還有補充住房公積金。按照2021年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的上限為元,繳存下限為2480,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至7%,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1%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