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名高血壓患者,常年的醫療費用支出較大。而小王的夫人醫保賬戶的資金每年都有結余。最近朋友告訴小王夫婦一個好消息,自2022年7月1日起,小王也可以使用他夫人的醫保歷年賬戶結余資金支付藥品費用了。原來,本市先后發布了《健全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21〕18號)和《關于實施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家庭共濟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滬醫保規〔2022〕4號),就相關問題做了一系列的規定。
家庭成員共濟使用醫保賬戶需先行構建共濟網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內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探索個人賬戶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也就是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的歷年結余資金,從職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以給配偶、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員共濟使用。
具體操作上,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歷年賬戶資金有結余的,可自愿申請組建家庭共濟網,將本人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作為共濟成員。家庭共濟網組建人的全額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是家庭共濟資金的唯一來源,共濟成員可按規定使用。每位參保人員在同時間段只能參加一個家庭共濟網。家庭共濟網組建人的家庭關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共濟成員,變更、撤銷家庭共濟網。組建人可通過“隨申辦市民云”App、隨申辦微信小程序,或隨申辦支付寶小程序,搜索“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進入“醫保個人賬戶家庭共濟”服務,組建家庭共濟網。
家庭共濟醫保資金可支付醫療費和繳納特定醫保費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家庭共濟醫保資金可用于兩個用途。
一是共濟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家庭共濟資金按共濟成員醫保結算先后順序,用于自負醫療費用的結算。共濟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自負醫療費用,先由其本人的個人賬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或本人無個人賬戶資金的,可以由家庭共濟資金支付。但是,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家庭共濟資金支付的費用,不計入職工醫保門急診自負段,或者城鄉居民醫保門急診起付線。使用家庭共濟資金支付的費用,不納入本市職工醫保各項減負政策、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減負范圍。
二是共濟支付特定的醫保繳費。共濟成員可以使用家庭共濟資金繳納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購買本市商業健康保險專屬產品。同時,參加本市市民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的人員,以家庭成員的身份參加家庭共濟網,按規定使用家庭共濟資金。家庭共濟資金也可用于繳納參加本市社區互助幫困計劃的費用。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共濟資金結轉、繼承、轉移、監管等按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共濟成員違反規定使用家庭共濟資金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張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