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向錢進(化名,協議乙方)與斯有理公司(化名,協議甲方)簽訂《員工申辦戶籍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如下:
“經乙方申請,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同意以引進人才落戶方式為乙方及配偶辦理落戶上海提供協助;同時:
(1)乙方應知曉甲方為此付出人力和財力代價,并了解甲方為乙方辦理落戶,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甲方利用自己特殊的信用、資質,付出一定經濟成本,并提供人事服務,能夠使勞動者受益的非物質利益;
(2)乙方應知曉根據上海市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落戶后該員工應在本單位服務五年以上。如落戶后短期離職或乙方提供個人落戶材料出現重大錯誤或虛假信息,為個人誠信問題,并會嚴重影響甲方后期其他員工申報,也對甲方經濟利益或聲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及后果;因此,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達成本協議,以資信守?!?/p>
第二條,如乙方落戶成功辦理,乙方應根據相關規定在甲方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條,因員工落戶為個人事務,乙方應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下稱服務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協助乙方落戶過程中的人工費、交通費、管理費、代理費等)伍萬元;
第四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甲方免收服務費:(1)乙方為甲方持續服務已滿五年;(2)乙方落戶材料未被相關行政機關成功受理……;第五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發現乙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即時收取部分或全額服務費:(1)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自行離職;或嚴重違紀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2)乙方配偶在落戶后一年內,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自行離職;或嚴重違紀被乙方配偶的調入工作單位辭退、除名。
上述情況下,乙方服務甲方每滿一年,服務費免除20%。如乙方服務甲方不滿一年,或乙方配偶落戶后在調入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甲方按照全額收取服務費。本約定不影響乙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其他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p>
2016年2月,向錢進獲得上海市人才引進落戶批復,落戶成功。
2017年2月27日,向錢進以個人家庭原因向斯有理公司提出辭職。
2017年3月22日,向錢進向斯有理公司支付戶籍服務費40,000元。
2017年7月13日,向錢進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返還戶籍服務費40,000元。該會于同月17日以爭議不屬該會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向錢進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錢進訴稱:
本人2009年7月27日進入斯有理公司處工作。本人在合同履行期間,符合上海市人才引進的落戶政策要求,并于2016年2月與斯有理公司簽訂《員工申辦戶籍服務協議》,對落戶相關問題進行了約定,而后成功落戶。2017年2月27日,本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以在向錢進辦理落戶過程中支出了上述協議中所謂服務費40,000元為由,要求其支付該費用,否則拒不辦理離職手續。本人迫于辦理新單位入職手續需要,遂向公司支付了40,000元戶籍服務費。
斯有理公司辯稱:
雙方簽訂的《員工申辦戶籍服務協議》合法有效,向錢進履行付款義務后,又要求退還服務費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與事實依據,且明顯缺乏誠信。斯有理公司并無法定義務為向錢進辦理落戶,向錢進能夠完成落戶借助了斯有理公司的特定資質和信譽,斯有理公司通過人才引進的方式幫助向錢進成功落戶,是對向錢進預支的一種特殊待遇。斯有理公司為向錢進成功辦理落戶后,向錢進違背誠實守信的原則,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嚴重影響斯有理公司將來為其他員工辦理落戶。
【法院判決】返還無依據,應如約履行協議!
【法話石說】
本案中,向錢進與斯有理公司簽訂了《員工申辦戶籍服務協議》。該協議涉及根據引進人才落戶政策,斯有理公司為向錢進申辦落戶上海的服務。協議所涉戶籍問題并非勞動合同履行過程的法定權利或義務。因此,前述協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民事協議,不屬勞動爭議范疇。
基于前述協議,向錢進未在落戶后工作滿五年,并于辭職后向斯有理公司按約履行支付戶籍服務費之責?,F向錢進再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戶籍服務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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