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已經簽好房屋買賣合同,卻因買家遲遲未能獲得上海戶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在此情況下,賣家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將50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賠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2021年1月下旬,留學歸來且已在滬工作的俞某看中了浦東新區的一套房屋,并通過中介,和房主錢某夫婦簽訂了合同,支付了50萬元定金。此時,俞某尚未獲得上海戶籍,不過,公司已經為他申請落戶。因具體落戶成功時間難以確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2021年3月中旬時俞某仍未能落戶,則付款時間等可以適當順延。
俞某的落戶果然出了問題。在提交所有申請材料后,因2020年7月至申請時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不到標準,俞某的落戶申請被駁回。經俞某所在公司核查,發現是公司相關人員填錯數字,導致俞某一段時間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達標。2021年2月,公司重新核算了俞某的社保繳費基數,并再次為其申請辦理上海戶口。不過,按照相關規定,這次俞某最快也要6個月后才能落戶。
2021年3月11日,俞某正式通知錢某夫婦,因戶口問題,付全款和過戶要延遲到當年8月。對此,錢某夫婦無法接受。在他們看來,買房時俞某信誓旦旦,未如實告知社保繳費基數出錯會嚴重影響落戶進度。而他們夫妻賣房也是為了置換,看著房價一天天上漲,多耽誤半年也要蒙受不小的損失。因此,錢某夫婦認為,該情形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且延遲時間過長。在多次溝通無果后,錢某夫婦于2021年4月提出解除合同,但被俞某拒絕。隨后,錢某夫婦將俞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雙方圍繞合同該不該解除、已支付的定金該不該作為違約金沒收進行了激烈辯論。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都很清楚,只有當俞某落戶上海后,該房屋買賣行為才能成立。俞某雖未能如期落戶,但其中原因并非俞某惡意拖延所造成,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紤]到俞某直到開庭時仍未能落戶,時間跨度太長,明顯超出了合理預期。因此,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錢某夫婦歸還50萬元定金。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訴。錢某夫婦堅持認為,俞某系根本違約,且造成自己未能及時置換房產,應當作出一定賠償。俞某則認為,自己已經于2021年1月底告知錢某夫婦社保繳費基數出錯,付款時間要順延,對方當時并未表示異議。且合同早有約定,遇不可抗力因素應當順延。
也就是說,雙方對推遲多長時間屬于“適當順延”產生了分歧。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作為合同出售方以及需重新置換的買受人,錢某夫婦所能認同的適當延緩期間,不可能包含俞某重新補繳社保、重新按流程申領的時間。從實際申請情況來看,延后6個多月,明顯超出了合理預期。此外,俞某未能落戶乃是因所在公司疏忽犯錯所致,與國家政策調整等因素無關,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因此,錢某夫婦有權解除合同。但合同不能履行,并非俞某的主觀過錯所致,不構成根本性違約,錢某夫婦要求沒收定金的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