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各教育處(組)“留俄學生網上服務系統”完成注冊的留學人員,回國前持以下材料到教育處(組)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本科生、碩士生
—畢業(學位)證書及總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學校統一提供的畢業生名單(需學校主管部門蓋章)
—就讀期間所有入學合同或俄羅斯教科部頒發的派遣函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單位公派人員或校際交流項目人員如無個人入學合同,需提供單位出國任務批件或校際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單
—轉學留學人員應補充提供轉學證明(академическаясправка)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論文登記表》(可在教育處網站或留俄學生總會網站下載)
—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單(Кандидатскийминимум)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評語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經俄羅斯聯邦政府外交部領事司加蓋認證章的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就讀期間所有入學合同或俄羅斯教科部頒發的派遣函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單位公派人員或校際交流項目人員如無個人入學合同,需提供單位出國任務批件或校際交流合同及派出名單
—個人留學總結
?。?)進修、訪學人員
—留學單位對其進修情況的評語原件及復印件(導師簽名,原件審核,復印件存檔)
—個人留學總結
2.連續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應在獲得最高學位后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3.因特殊原因已開具前一學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留學人員,如需對已獲學歷、學位做認證和評估,須返俄前在國內完成。在返回繼續學習后的三個月內交回已領取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教育處(組)在開具高一層次學位《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對前一學歷、學位的相關信息不再予以備注。
4.《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請妥善保管,遺失不補
咨詢電話:007-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