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留學生小伙伴們,
情人節快樂!
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問落戶政策里
“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
到底是如何界定的?
現在,我們就來詳細說明一下。
舉例:2017年2月13號入職,但由于實習期、試用期或其他原因,實際社保和個稅從2017年5月才開始繳納,那么2、3、4月通常會按照待業期來處理。
重點提醒
1、累計計算:若2017年1月回國,5月至7月工作于第一家公司工作。8月至9月無工作待業,10月入職第二家公司,則累計待業期為1、2、3、4、8、9月,共計6個月。
2、待業期的時長,由社保和個稅是否正常繳納決定!
4、2016年8月結課后回國,之后又回國外學校辦理畢業手續,此段時間若在國內待的時間遠遠小于在國外的時間,則可以靈活對待。
當然,也能以領到畢業證后正式回國的時間為準(具體要視情況來看)。
如果小伙伴們
看完后還是有點懵
歡迎聯系留言或者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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