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繳納社保?不僅違法,還可能丟失留學生落戶資格!
一、落戶失敗案例
前兩天,有一位同學小A咨詢上海落戶,小A于2018年10月畢業回國,后在武漢工作,工作了一段時間后,于2020年6月來上海工作。
然而,公司告訴小A試用期是不交社保的,因為想著之前已經有了外地工作經驗,反正已經辦不了落戶了,小A也沒太注意社保的事,直到6個月試用期結束后的2020年12月,公司才給小A買了社保。
2020年11月,留學生落戶新政出臺,取消了首份工作地在上海的要求,只要留學生在2年內來上海工作并繳納社保即可辦理落戶。
這時候小A才重新考慮上海落戶,但是由于小A在上海繳納社保的時間為2020年12月,距離首次回國日期2018年10月,已經超過了2年期限,因此不符合要求,無法通過留學生政策辦理上海落戶。
二、社保相關法律法規
溫馨提醒,即使在試用期,公司也是需要為你繳納社保的哦!即使雙方協商同意不繳納社保,也不能不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同學可能會覺得,少交或不交社保,拿到手的工資就能多一點,但是,這樣不僅會影響到你未來的醫療、失業、養老等待遇,還可能導致你丟失落戶資格哦~
所以,大家入職前一定要確認好公司的社保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