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今天公布,并于本月起實施?!度舾梢幎ā访鞔_,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將享受19項政策待遇。
《若干規定》所指的留學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若干規定》明確,在國家和本市允許和鼓勵投資的行業范圍內,留學人員可利用技術專利、科技成果來上海作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也可自辦企業或與本市企業合資,還可用個人或境外注冊公司的名義來上海投資。
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可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并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專業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
本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留學人員創業園建立為留學人員提供創業資本支持和融資擔保的種子資金和擔保資金,為園區內企業在吸引國際創業投資和爭取上市等方面創造條件。
留學人員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優秀創業項目獎勵、科技創新券等創業扶持政策。
?。ㄒ唬┰趪覚C關擔任國家公務員(入外籍的除外)、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
?。ǘ┮约夹g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ㄈ螄衅髽I法人代表;
?。ㄋ模┰趯W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專業技術職務、中高級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ㄎ澹┩顿Y教育、健康醫療等產業或開辦建筑設計、律師、會計、咨詢等服務機構;
?。├孟冗M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ㄆ撸沃卮蠊こ?、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ò耍﹣肀臼兄v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ň牛┰诰惩忾_展接受委托科研項目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托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ㄊ┮劳芯惩獾目蒲?、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促進國際人才交流;
?。ㄊ唬┰诒臼凶灾薪闄C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或在本市設立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機構等科技服務機構,對接國際創新資源,為國際創新成果孵化和轉化開展創業孵化、技術轉移等專業服務;
?。ㄊ冈诒臼袉挝获v境外機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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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高層次留學人員還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2.來滬工作或創業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其中,入外籍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
3.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子女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原則,辦理就讀手續。其子女在國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國內語言文字適應期(3年)內參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試的,可按照規定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其子女在本市就讀高中階段并獲得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文憑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考,報考在本市有招生計劃的高等院校。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子女可入讀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4.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現行做法辦理工作許可,并可辦理不超過居住證有效期的居留許可。留學人員所在單位應協助留學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5.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期間,可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稱評審、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其海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科研業績、科技創新貢獻等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6.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未就業配偶及未滿18周歲或者高中在讀的子女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并享受延遲申領養老金等相應待遇。
7.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在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本市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可按照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等手續。
8.持《上海市居住證》B證的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或者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申請參加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
9.本市為入外籍的留學人員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或R字簽證(人才簽證);入外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或符合市場化人才認定標準的留學人員,經相關部門或工作單位推薦,可按照規定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10.本市多渠道籌措經費,用于高層次留學人員來上海創業、工作、短期講學的資金資助和有關補貼。經費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制定。各區政府可相應設立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創業和工作等。
11.本市有關部門、單位要關心高層次留學人員配偶的擇業,同等條件下要給予優先錄用。
12.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辦理落戶和《上海市居住證》B證“綠色通道”、開立個人自由貿易賬戶、通關便利等待遇。
13.未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職位。市公務員局可結合留學人員的特點,根據政府機關的需求,組織符合規定的留學人員參加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14.鼓勵本市保險企業開發適應留學人員醫療需求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探索搭建面向高層次留學人員的本市保險企業國際商業醫療保險信息統一發布平臺。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醫院進一步改善留學人員的就醫環境,加強與國內外保險公司合作,加入國際醫療保險的直付網絡系統。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國際醫療保險結算平臺。
15.留學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報酬,可根據其所任職務和本人的貢獻情況,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后從優確定。高校、科研院所等高層次人才集聚的事業單位對不超過本單位在編人數一定比例的,可自主認定優秀留學人員為高層次人才,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方式自主決定薪酬水平,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16.留學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解決??捎善赣脝挝灰院霞s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照住房貨幣化的原則,由個人租用或購買住房。鼓勵各區、產業園區和企業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留學人員提供租房補貼或實物房源租賃。
17.留學人員回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匯入、匯出。
18.留學人員因科研、教學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等,應依托其所在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如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憑進口合同、發票、進口付匯報關單等材料,到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19.對在本市工作和創業的杰出留學人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積極營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
來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