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新辦
一、申辦條件
1、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二、申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供);
2、申請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3、申請人現居住地址與居住登記地址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居住證明: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在本人或近親屬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居住在單位、學校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學校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近親屬自購或者租賃住房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親屬關系證明。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本人到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相關申辦材料;
2、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并確認簽字,核對材料;
3、對材料不齊全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4、對材料齊全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5、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公安部門制發的證件后,工作人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申請人憑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受理回執領取證件。
四、收費標準
首次新辦免收工本費。
【溫馨提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申辦;行動不便的老年人(65周歲及以上)、殘疾人,可以由近親屬代為申辦。監護人代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監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關系證明材料;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近親屬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委托書。
居住證信息變更
一、申辦條件
《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二、申請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信息變更申請表》(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供);
2、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原件;
3、變更住址信息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在滬合法住所證明;
4、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等身份信息的,需提供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公民身份號碼變更的還需提供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根據工作人員指導填寫《上海市居住證信息變更申請表》;
2、工作人員查驗核對申辦人證件信息及相關書面材料;
3、工作人員根據《上海市居住證信息變更申請表》填寫內容,在系統內變更相應信息;
4、變更在滬居住地址的,當場在《上海市居住證》上變更居住地址;
5、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等身份信息的,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系統內提出變更申請(需重新制證),當場打印《上海市居住證信息變更受理回執》交持證人。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重新制作的證件后,會在2個工作內通知申辦人領證。
四、收費標準
重新制證的,收取證件工本費人民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