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5月4日發布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以及申辦上海市戶籍的辦法。2016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與去年相同(今年的評分辦法將另行公布),且用人單位和申辦者均需滿足一系列條件。
該申請辦法稱,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滬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各用人單位應按照《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和《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辦法》的要求,及時為本單位錄用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辦理進滬就業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等相關內容。
另外,辦法要求嚴格規范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管理,用人單位須作為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及居住證積分申請的主體,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中介機構派遣人員不屬于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的范圍。
辦法還要求,各高等學校應該加強管理,嚴格審核畢業生的有關材料,確保畢業生材料的真實性。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應取消畢業生落戶申請資格,并向市教委報告。市教委將向有關學校通報情況并督促學校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將失信信息記入誠信記錄。對已騙取的上海市常住戶口、居住證予以注銷。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強調,《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各受理點要根據《2016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和居住證積分辦法》,切實做好受理及相關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