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求: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總結:
辦理時間長,居住證及社保都需滿7年以上;
需要中級及以上職稱,考取較為困難;
需要排隊,符合以上條件也不一定能排的到。
人才引進落戶政策要求: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
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在滬投資于本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總結:
單位資質要求較高,大部分單位不具有符合條件的資質;
學歷要求較高,基本要求學歷+學位,且專業要與公司行業、崗位都匹配;
應屆生打分落戶政策要求:
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列入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計劃,不屬于定向和委托培養,完成學業并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并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2020、2021年應屆生落戶實行72分打分制。
總結:
學校要求資質較高以及大部分需要研究生以上學歷;
需要在校成績、英語、計算機有一定的等級;
辦理時間緊迫,只有一次機會。
投靠落戶政策要求:
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在滬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在滬已登記上海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在滬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在滬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外省市人員與在滬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總結:
需要一方落戶之后另一方再等十年以上;
年齡限制(年滿35周歲)。
留學生落戶政策要求:
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總結:
本人必須出國;
語言要求(入學時要考語言;上課也有語言要求)。
前置學歷有要求、留學學歷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