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至12月
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動
總體安排和有關法律法規
廣東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
打擊違規參保補繳問題專項行動
打擊違規參保、補繳社會保險費
騙取社保待遇等行為
一起再來復習下
虛構勞動關系
參保補繳騙取社保待遇行為的
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p>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p>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監督舉報方式
歡迎知情群眾通過電話、信箱、網站等渠道,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提供有關違法線索。
舉報電話:區號+。
來源:廣東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