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業為員工繳存的社會保險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納主體的自然人納稅人,單位和個人繳存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個人又應當如何履行相關義務,本報特邀深圳地稅詳細介紹。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目前,上述“三險一金”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付,因此對于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實際繳付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簡而言之,個人在取得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時,其收入額中就不需包含單位繳付的部分,而個人從當月工資中繳付的個人繳費部分,則允許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某人單位和個人各按規定繳付基本養老保險560元、320元,11月實發工資4000元(不含單位繳付的基本養老560元),則扣除后的收入為368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允許免稅和稅前扣除的“三險一金”是有規定標準的,對于超過標準繳付的部分,需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薪金中合并納稅。一方面,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納稅申報時,對單位繳存的“三險一金”,如果計入了工資單發放總額,就可以在規定比例和標準范圍內扣除;但企業通常的簡便做法是,直接不將該部分計入工資單發放總額,因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也不能再次重復扣除。
另一方面,對于扣除標準,“三險”的規定是其繳費基數為員工上月工資總額,繳費比率為“基本養老保險”單位14%(非深戶13%)、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單位6.2%、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1%、個人1%。而住房公積金的扣除標準則相對復雜,其繳費基數為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且該平均工資不能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繳費比例則為該基數的12%,即上述3倍、12%的兩個標準都不能超過。如我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為.8元,某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元,繳存比例為15%,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15%=3000元,繳存基數與扣繳比例均超過標準,則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8×12%=1878.6元。而若繳存比例為10%,則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10%=2000元,但其繳存基數超過了規定標準,故可準予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8×10%=1565.5元。
據介紹,“三險一金”屬于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和法定稅前扣除項目,在單位為個人提供相關養老、醫療、就業和住房保障的同時,稅法也給予了相應計稅優惠,減輕了納稅人的稅負。但地稅部門也提醒繳存單位,對于超出標準的繳存部分需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