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有勞動合同,卻安排第三方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1.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查明后,可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逾期仍然不繳納的,會被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以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訴求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安排第三方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的。由于我國并不反對“雙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能面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卻沒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勞動者入職的第2至12月,每個月都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注:司法實踐中,由于勞動者已經拿到了1倍工資,因此勞動者可以訴求的是“二倍工資差額”。)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超過1年的,法律上視為雙方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條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工作滿十年的;
?。ǘ┯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第三方代繳社??赡軙е掠萌藛挝怀袚嗟墓kU責任:
1.第三方不配合辦理工傷申報,或者第三方雖然配合申報,但是申報的材料未獲得社保管理部門認可,甚至被直接拒絕的,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即,在用人單位親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大部分甚至全部;但在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的情況下,一旦社保部門拒賠,此時工傷保險待遇全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這可不是一筆小數。
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相關判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鄂01民終3245號:
本院除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確認外,另查明:1、Q某曾向社保代繳單位(Y公司)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即北京市豐臺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領工傷保險待遇,該中心拒絕向Q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2、2015年度武漢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钡谖迨藯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p>
依據上述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一般而言,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應當是與參保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在社會保險代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所在地與社會保險繳納地、社會保險繳納主體與實際工作單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繳是直接以社保代繳公司的名義為職工繳納社保,此種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質,代繳公司雖代替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用,但卻不能代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待遇,而在賬戶名義上,卻又顯示用人單位并未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所以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享受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
就本案而言,G公司委托Y公司為其職工Q某代繳工傷保險,而社保代繳單位(Y公司)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未向Q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Q某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應由用人單位G公司承擔。因此,G公司應支付Q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元(4,000元/月×9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元/年?12個月×8個月),但Q某僅主張元,超過部分視為Q某自動放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元(元/年?12個月×12個月)。
2.假設第三方申報的工傷認定材料獲得了社保管理部門的認可,勞動者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了工傷理賠款。但是,在勞動者構成傷殘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選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部分情況下,第三方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此時第三方可能會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
以廣東地區為例,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五級傷殘: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相關規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ㄒ唬┮淮涡怨t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ǘ┮淮涡詡麣埦蜆I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補助金標準如下:
?。ㄒ唬┮淮涡怨t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ǘ┮淮涡詡麣埦蜆I補助金: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注:本文觀點僅供參考)
作者簡介: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專業方向民商事糾紛(股權糾紛、公司法糾紛、房產糾紛)、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刑事辯護、婚姻家事糾紛。如有咨詢或建議,請直接在評論區留言或私信留言,我們會盡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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