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李斌)7月15日,深圳發布樓市調控“新八條”,推出“深戶人員須落戶滿3年,且在深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方可購買商品住房;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等八項調控措施,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17日晚,深圳市住建局發布最新政策細則,就社會關心的政策執行細節問題進行了全面解答。其中規定,已在本市連續繳納社?;騻€稅滿5年但入深戶未滿3年者,仍具有購房資格。
“新八條”政策一出,立即引發深圳全社會熱議。其中,入戶未滿3年,但在深圳工作多年,繳納社保和個稅多年的剛需群體會不會被政策“誤傷”成為一個熱點話題。最新的政策細則對此進行了權威解釋:深戶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限購1套商品住房。
“新八條”中規定非深戶人員繳納5年社?;騻€稅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深戶人員與非深戶人員在購房資格方面,除深戶人員“落戶滿3年,繳納社?;騻€稅3年”可具備購房資格外,兩類人士只要連續繳納社?;騻€稅五年,均可具備購房資格。
在購房資格方面,離異人士如何計算套數也是一個焦點問題?!靶掳藯l”中規定,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總套數計算。對此,網上傳出破解之法:可以在夫妻離異后,名下無房的一方再與另一位無房者結婚,再離婚后去購房,從而規避政策中套數計算的門檻。對此,最新的政策細則中給予了回擊: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一次以上離婚記錄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即追溯3年內所有離婚記錄。
對于“新八條”出臺前已支付購房定金或購房款,但是還沒有網簽的購房行為,政策細則中網開一面。規定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并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轉賬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字樣,或提供其他可以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證據)的,視為已經辦理網簽。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此外,政策細則中還明確:深戶年滿18周歲,但之前購買的是少兒醫保,不能買房;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的未成年子女因無法提供個稅或社保證明,也不可以購買商品住房;入戶雖已滿三年,但社保一度中斷者也不能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