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差別,也有可能沒有差別。關鍵在于參保時間的問題。
如果是在1992年7月1日之前我們存在繳費年限,在深圳市繳納社保十年以上,退休前獲得深圳戶籍的人員,就可以享受過調節金待遇。繳費18年肯定可以,調節金待遇是每月300元。
但是,如果我們是2000年之后繳納社保,到現在18年的,有沒有深圳戶籍都沒有調節金這一說了。
國家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后的參保繳費的人員,退休待遇只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基礎養老金等于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乘以,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的平均數×繳費年限×1%。
簡單點說,就是跟本人平時的繳費檔次有關系。如果按照百分之百檔次交費一年,退休可以領取1%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養老金。
按照60%繳費是0.8%,按照300%繳費是2%,這一計算公式具有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更加簡單,等于退休時個人賬戶的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是退休年齡越小月數越大,計算出來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越少。
比如我們個人賬戶有5萬元,50歲退休計發月數是195個月,60歲退休是139個月。
這樣50歲退休,每月只能領取254元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而60歲退休每月可以領取360元的個人賬戶養老金。70歲的計發月數是56個月,每月可以領取892元。呵呵,不過70歲還能領取幾個月呢?
所以,正常來講,還是繳費基數越高,退休待遇越高;繳費年限越高,退休待遇越高;退休年齡越大,退休待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