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房地產調控新政實施細則正式出臺
社保斷繳不超3個月符合條件可購房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07月31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竇延文)深圳房地產調控新政于7月15日發布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房產交易已經發生但尚未完成可否繼續?社保曾出現斷供怎么辦?離異人士購房有何限制?昨日,深圳房地產調控新政實施細則正式出臺,公眾關注的有關問題有了明確答案。記者獲悉,入戶未滿3年但連續繳納5年社保的限購一套房,社保斷繳不超3個月且符合條件的也可購房。
7月15日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
關于在途房產交易的政策適用,細則明確,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購買住房的,可繼續完成交易。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已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尚未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已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并能提供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轉賬憑證須有“購房款”“購房定金”等相關表述,或能證明交易真實存在的相關材料);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上述定金、購房款轉賬人需是購房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上述材料申請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提出申請。
居民家庭或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深圳落戶時間以居民戶口簿記載時間為準。尚未落戶,但在7月15日(不含7月15日)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或公安部門準予落戶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如在政策發布之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且能提供有關憑證的,可繼續完成交易。
入戶未滿3年但連續繳納5年社保限購一套房
關于商品房限購政策,細則明確,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入戶未滿3年的,在符合其他購房條件前提下,能提供購房之日前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限購1套商品住房。
新政所稱社會保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中的任意兩個險種。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3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3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36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非深戶居民家庭、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購房之日前5年內出現社保斷繳但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如在購房之日前5年半內累計在深圳繳納社保滿60個月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
在深圳退休的,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非戶籍居民如能提供退休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60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的,可以購買商品住房。
疫情期間無法按時繳納社保,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補繳的,視同連續繳納社保,其斷繳、補繳情形不計入購房社保要求審核。
居民家庭夫妻雙方只有一個人符合購房條件的,購買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記在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或雙方名下,不得單獨登記在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一方名下。
通過贈與形式轉讓商品住房的,受贈人應當符合新政規定的購房資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證或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可按原政策繼續執行。
夫妻離異前有兩套商品住房,離異后不得購買商品房
夫妻離異的,任何一方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按離異當日(以《離婚證》登記時間或法院判決書生效時間為準)原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計算。
從離異之日起3年內,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任一方可以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1套商品住房,且符合其他購房條件,離異后無房一方可以成年單身人士身份在本市購買1套商品住房;若離異前家庭名下在本市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離異后任一方在本市均不得購買商品住房。
購房之日前3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離異記錄的,追溯3年內所有離異記錄,其擁有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之日前3年歷次離異時家庭總套數之和計算。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