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網上申請,無須申請材料。
詳細解讀
一、申請范圍
2016年3月23日起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含新區、前?,F代服務業合作區)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和首次調入的在職人才。2016年3月22日前曾辦理人才引進手續(指取得引進審批文件),并在3月23日后再次辦理引進手續的人員,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因學歷晉升需辦理應屆畢業生接收和歸國留學人員引進的除外)。
新引進人才引進時點以首份引進審核文件簽發時間為準(學歷晉升的除外)。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
二、補貼標準
本科元/人、碩士元/人、博士元/人。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
三、申請發放條件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學歷以辦理引進手續時申報的為準;
(二)年齡條件:應屆畢業生和歸國留學人員無年齡限制。在職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的未滿30周歲、碩士的未滿35周歲、博士的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即截至引進前一年度12月31日滿足年齡要求)。
(三)發放條件:具有深圳戶籍;在深圳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且社會保險關系仍在本市;本人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備注:
1、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2、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3、新引進人才正在租住或者獲準租住單位分配的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屬于保障性住房性質的人才公寓,視為正在租住公租房。
4、新引進人才不得重復享受租房補貼。以下情況視為享受過租房補貼:
(1)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政府令第273號)領取了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2)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領取了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和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3)根據《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住房解決辦法(試行)》(深府〔2008〕204號)領取了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和購房貼息的;
(4)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市政府令273號)已領取了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
(5)根據《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已享受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的;
(6)其他已經享受過租房補貼的。
5、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市政府令273號)已領取了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得再次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但2016年3月23日后引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歷人員和歸國留學人員在《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工作實施辦法》(深人社規〔2016〕20號)頒布之日前,已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市政府令273號)領取了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可按照《關于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9號)規定的補貼標準補發差額部分(補發差額的申請方式為系統自動比對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人無需前往受理窗口辦理或重復提交申請)。
四、引進審核文件
根據新引進人才類別的不同,引進審核文件是指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介紹信、歸國留學人員的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在職人才的招調通知,以及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員備案通知書、招收進站博士后人員備案通知書等。
五、申請期限
新引進人才應當在引進審核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通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系統”提出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六、申請流程
(一)首次申請:
1、注冊及申請。申請人登陸“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系統”注冊個人賬戶并提交申請。系統將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及社保共享平臺,提取并核查申請人戶籍、社會保險繳納等信息。
2、受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每月首個工作日匯總上月市、區申請人名單。
3、審核。市人力資源部門將申請人員名單送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況。市住房保障部門在25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結果。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核查結果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員列入公示名單;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本次申請終止。申請未審核通過的,可在引進審核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4、公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將擬發放人員名單在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5、發放。人力資源部門在公示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租房和生活補貼發放工作。
(二)差額補發
1、申請。由系統自動發起補差額審核程序,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及社保共享平臺,提取并核查申請人學歷、社會保險繳納等信息。符合發放條件者列入公示名單;不符合發放條件的,申請人可在引進審核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登陸“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系統”再次提出補差額申請。
2、公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將擬發放人員名單在部門政府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3、發放。人力資源部門在公示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租房和生活補貼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