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引進人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直至該情形終止:
?。ㄒ唬┪窗匆幎ㄞk理工商年檢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年檢的;
?。ǘ┯萌藛挝坏幕拘畔l生變更未及時申報的;
?。ㄈ┯萌藛挝槐簧暾埰飘a的;
?。ㄋ模┯馄谖瓷陥笠M人才計劃和人才統計信息的;
?。ㄎ澹┪匆婪{稅的;
?。┪匆婪ɡ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ㄆ撸┯袊乐厍沸叫袨榈?;
?。ò耍┯衅渌`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難以正常開展人事管理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員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
?。ɑ蛭腥耍?、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引進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當年度人才引進業務,并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諕燹k理引進人才的;
?。ǘ┨峁┨摷俨牧系?;
?。ㄈ┯衅渌`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擬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引進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峁┨摷俨牧系?;
?。ǘ┯衅渌`法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人事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引進人員如屬超齡調入人員,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為其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
?。ù笾袑T盒T谛I猓?,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出國
?。ň常┝魧W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錄
?。ㄆ福┯霉ぷ魅藛T需要辦理入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各區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引進市外在職人才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施行?!蛾P于實施人事立戶登記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ㄉ钊税l[2001]9號)、《〈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
?。ㄉ钊税l[2002]53號)、《深圳市人才引進個人申辦實施辦法》
?。ㄉ钊艘嶽200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