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18條措施
符合條件港澳人士享人才引進待遇
南方日報訊(記者/崔璨)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貫徹實施,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特別是港澳青年在深圳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日前,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立足“中央要求”“港澳所需”“灣區所向”“深圳所能”,從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學習、就業、創業、生活四方面提出了18條措施。
《若干措施》中,學習方面的措施有6條,主要涉及港澳青少年來深交流、義務教育便利、高校獎助學金、深港澳職業教育合作、深港澳教育交流與合作、港澳機構來深辦學等。包括:為港澳籍考生中考報名資格審核提供便利;增強港澳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支持力度,并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獎勵品學兼優的港澳籍學生;支持本市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針對港澳青年的職業技能培訓等。
在就業方面的措施有3條,鼓勵深圳企業接收港澳學生來深實習見習就業,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學生及接收企業,按照有關政策予以補貼;允許首次在深就業并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按照有關人才政策,享受相應待遇等。
在創業方面的措施有4條,包括:將在深創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的港澳居民納入自主創業人員范圍,享受現行各項創業補貼以及創業扶持政策;依托現有雙創示范基地、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等孵化載體,培育一批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推動資源整合、要素整合、政策整合,實現港澳青年來深創業基礎設施、制度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到位;設立支持港澳青年在深創業方面的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以股權投資形式給予支持。
在生活方面的措施有5條,主要涉及居住證政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交通優惠、深港澳社會保障合作、打造綜合服務平臺等。包括:統籌安排一定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經有關部門認可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機構,解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人才的住房困難問題;參照深圳居民標準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進一步完善在深就業和生活的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政策;在市、區行政服務大廳設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務引導臺”;在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設立港澳專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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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4月起實施
深圳市日前印發《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試行)》,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可認定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該標準自2021年4月6日起實施,試行有效期三年。
符合條件之一的外籍人員可認定為“深圳市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入選國內人才引進計劃的,即經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或者備案同意的副省級以上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人才引進計劃的入選者。
符合國際公認的專業成就認定標準的,包括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奧運會等重要國際賽事前八名等。符合市場導向的鼓勵類崗位需求的,具體包括在世界500強企業全球或者地區總部、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具有高級管理或者技術職務的人員等。
屬于創新創業人才的,包括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創始人、企業董事長、首席科學家等。屬于優秀青年人才的,包括40歲以下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或者中國境內高校從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等。
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規定的《積分要素計分賦值表(試行)》要求,計點積分在85分以上的。
經深圳市有關部門推薦的,由市人才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推薦,并向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出具推薦函的外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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