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改革和完善人才引進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印發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號),制定本辦法引進。
第二條引進市外人才,包括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以及引進人員,適用本辦法留學人員引進。接收普通高校應屆除外。
第三條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留學人員引進。
第四條人才引進工作原則上采用積分核準制,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引進的市外人才進行多元評價、綜合計分留學人員引進。擬引進市外人才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人才引進、工作關系和檔案轉接、戶籍遷入等手續。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人才引進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并對人才引進工作予以指導、協調和檢查留學人員引進。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引進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并與區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簡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留學人員引進。
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并辦理經審批同意引進人才的入戶手續留學人員引進。
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計劃生育情況留學人員引進。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留學人員引進。
市地稅、深圳國稅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納稅情況留學人員引進。
市科技創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章立戶登記及業務受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在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留學人員引進。
第七條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留學人員引進。
第八條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留學人員引進。
其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但須與其辦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留學人員引進。
第九條擬引進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留學人員引進。委托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所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三章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申請人才引進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挲g在18周歲以上留學人員引進,48周歲以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ǘ┥眢w健康;
?。ㄈ┮言谖沂修k理居住證和繳納社保(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除外);
?。ㄋ模┓稀渡钲诮洕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ㄎ澹┪磪⒓訃医沟慕M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一條人才引進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二條符合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進業務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人才引進申請留學人員引進。
市外人才提出申請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干部檔案或工人檔案,下同)情況留學人員引進。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
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我市的,經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留學人員引進。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
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檔案保管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三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人才引進核準分值的申請人名單予以滾動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四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五條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留學人員引進,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陥蟛牧淆R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留學人員引進,接收申報材料;
?。ǘ┥陥蟛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留學人員引進,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粚儆谑芾矸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六條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留學人員引進。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留學人員引進。
對審核未批準的申請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留學人員引進。
第十八條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隨其同時遷戶留學人員引進。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條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擔留學人員引進。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均應保證有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學人員引進,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該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萌藛挝粸榉潜締挝蝗藛T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ǘ┎痪邆浯碣Y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
?。ㄈ﹤卧?、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ㄋ模┎粐栏窈藢嵣陥蟛牧显斐刹涣己蠊?;
?。ㄎ澹┯行匈V、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衅渌`法犯罪行為的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留學人員引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以下人才已經有關職能部門認定或審核留學人員引進,可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ㄒ唬﹥稍涸菏?;
?。ǘ┫硎車鴦赵禾厥饨蛸N專家留學人員引進,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ú浚┘売型怀鲐暙I中青年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
?。ㄈV東省和國家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或深圳市科技創新獎的項目主要完成人留學人員引進,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
?。ㄋ模┙浭腥肆Y源保障部門認定并在任期內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留學人員引進,且不超過其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ㄎ澹┙浭腥肆Y源保障部門認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留學人員引進,且不超過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最高年齡;
?。┤〉谩渡钲谑腥藛T資格證明》留學人員引進,且年齡不超過48周歲的留學回國人員;
第二十五條市政府對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配偶、獲得特殊獎項或表彰人員、投資納稅人員、機關和駐深單位人員、隨軍家屬等引進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七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具體操作指引,確保人才引進工作有序執行留學人員引進。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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