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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人規〔2008〕6號
各區人事局,光明新區人力資源辦,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的若干規定》(深府〔2002〕5號)、《〈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號)、《關于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深發〔2006〕1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干部調配的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深圳市引進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才引進工作,大力引進優秀人才,促進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關于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的若干規定》(深府〔2002〕5號)、《〈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號)、《關于實施1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深發〔2006〕1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干部調配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引進人才是指從市外以入戶形式調入符合干部調配規定的國內在職人員(以下簡稱“在職人員”)、留學人員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應屆畢業生”)。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出國(境)留學生,或在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第三條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事部門”)主管本市引進人才工作,負責辦理用人單位和個人申請人才引進工作。
區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市人事部門的指導下辦理用人單位申請引進在職人員。
第四條市人事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需求情況,結合人才存量、結構、需求,定期制定并發布深圳市人才引進目錄、深圳市人才引進專業分類目錄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畢業生院校目錄。
第五條年度引進人才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優先滿足納稅(創匯)額較高的企業、本市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直通車服務的企業、承擔本市重點項目建設的企業、經營主業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需要重點扶持的企業等用人單位引進人才需求。
第二章人才引進條件
第六條擬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第七條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調入:
本條第一款第
5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時的實際年齡計算,但其在滿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限。
本條第一款第
第八條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辦調入: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接收:
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內,從海外直接來深創業和工作的出國(境)留學生,可視為應屆畢業生辦理接收。
第十條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個人身份申辦接收:
第十一條夫妻雙方一方具有本市戶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辦引進。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進的人員,如本人不符合引進條件,由人事部門根據年度政策性遷戶指標總量、本人及配偶情況審批。
引進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
第十二條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條件,但具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技術技能,用人單位急需引進的,由市人事部門參照人才引進目錄,并根據引進指標總量、用人單位及個人實際情況審批。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辦理引進人才須在市、區人事部門辦理人事立戶登記。
第十四條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批準成立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可以申辦人事立戶登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辦理人事立戶登記須進行網上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從事人事代理、人才(勞務)派遣的中介機構,還須提供許可證明;
人事部門對登記立戶的用人單位發放《人事立戶登記證》。
本條第一款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申報調入人員,須憑《人事立戶登記證》提交下列材料:
已婚人員除提供前款規定材料外,還須提供婚姻證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況及學歷、學位、現實表現和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調入的,須提供結婚證書和已遷入一方的調動
10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或者畢業生介紹信、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擬引進人員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懷孕的,須提供本市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
第十七條以個人身份申辦調入的,須提交第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符合第八條第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接收應屆畢業生須憑《人事立戶登記證》提交下列材料:
擬接收畢業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懷孕的,須提供本市人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九條應屆畢業生個人申辦接收須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以及畢業證和學位證復印件(驗原件)。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辦引進或者接收留學人員,須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辦人才引進:
按國家規定無干部人事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須委托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商調人事檔案等相關手續。
副廳(局)級以上人員引進本市,須經市委組織部同意后,按有關程序辦理引進手續。
以家屬隨軍形式引進的,須先經市軍官轉業安置管理部門批準后,再到市人事部門辦理引進手續。
第二十二條個人申辦人才引進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應認真審查擬引進人才的有關材料,并在網上申報擬引進人員信息,由經辦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人事部門辦理本單位的引進人才業務。
第二十四條市人事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經過初審,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人事部門接收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市人事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后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按照告知要求補交申請材料的,市人事部門接收補交申請材料,出具受理回執,受理之日從接收補交申請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市人事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申報材料和人事檔案。擬引進人員的身份、行政職務或者技術職稱,以其人事檔案記載為準。凡檔案從原工作單位發出后錄(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職務或晉升的技術職稱等不作為引進條件。
第二十七條在職人員或留學人員調入的,市人事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調入決定;接收應屆畢業生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決定。
對于情況特殊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市人事部門對人才引進申請作出同意決定的,應出具書面決定。
市人事部門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應出具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市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后,用人單位或者有人事代理權的人才服務機構到市人事部門領取調動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留學人員入戶介紹信或接收院校畢業生函,并轉交引進人員;
引進人員憑調動通知書、留學人員行政報到介紹信、留學人員入戶介紹信或接收院校畢業生函在有效期內到市人事部門辦理報到手續,由市人事部門簽署入戶意見,領取戶籍遷入指標卡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引進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第
第四章引進人才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已辦理人事立戶登記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辦理人才引進直至該情形終止: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員報批過程中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引進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門不予辦
16理當年度人才引進業務,并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企業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擬引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引進手續,將其行為記入深圳市個人誠信征信系統,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引進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事部門在引進人才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引進人員如屬超齡調入人員,用人單位須按規定為其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引進人員的18周歲以下子女(大中專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齡在20周歲以下且仍在中學就讀的子女,以及出國(境)留學人員配偶可一同隨遷。
第三十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從市外錄(聘)用工作人員需要辦理入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各區人事部門辦理用人單位引進市外在職人才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施行?!蛾P于實施人事立戶登記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深人發〔2001〕9號)、《的實施辦法》(深人發〔2002〕53號)、《深圳市人才引進個人申辦實施辦法》(深人規〔200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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