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引進計劃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的通知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XX年4月17日深圳市人才引進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人口結構,改革和完善人才引進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印發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引進市外人才,包括從市外調入干部和招調工人,以及引進留學回國人員,適用本辦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除外。第三條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審核標準、統一信息管理。第四條人才引進工作原則上采用積分核準制,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體系,對申請引進的市外人才進行多元評價、綜合計分。擬引進市外人才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依程序申請辦理人才引進、工作關系和檔案轉接、戶籍遷入等手續。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人才引進計劃指標統一納入全市年度戶籍人口機械增長計劃內管理,并對人才引進工作予以指導、協調和檢查。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引進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并與區人力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市公安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居住證登記和守法情況,并辦理經審批同意引進人才的入戶手續。市衛生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計劃生育情況。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房地產權登記信息。市地稅、深圳國稅部門負責審核擬引進人才的納稅情況。市科技創新、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第二章立戶登記及業務受理第六條用人單位在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前,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第七條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申辦立戶登記。第八條國家、省駐深單位或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所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但須與其辦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業務的受理部門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時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第九條擬引進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委托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委托所在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人才引進業務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第三章辦理條件和程序第十條申請人才引進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年齡在18周歲以上,48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已在我市辦理居住證和繳納社保;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第十一條人才引進核準分值設定為100分。第十二條符合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市外人才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以個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進業務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人才引進申請。市外人才提出申請時,應如實申報本人調出單位和人事檔案情況。有人事檔案的,需在申請人才引進時一并辦理人事檔案商調手續。有人事檔案且已商調到我市的,經市或區人力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具有干部身份的辦理調干手續,具有工人身份的辦理調工手續。其他人員辦理招工手續。有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可自行辦理檔案商調手續,個人、無檔案保管權的用人單位應委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可的有檔案保管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第十三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達到人才引進核準分值的申請人名單予以滾動公示。第十四條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可通過所在工作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第十五條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書面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接收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且無法當場補正的,退回申報材料,并注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第十六條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接收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查核實的,審批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第十七條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可持審批文件辦理戶籍遷入等手續。對審核未批準的申請人,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通知其用人單位或受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并說明理由。第十八條申請人辦理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予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其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隨其同時遷戶。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二十條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