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2016年3月22日以后通過深圳市人力資源部門或大鵬新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引進日期以招調通知、畢業生介紹信、博士后接收函或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落款時間為準;
2.申請人已全額獲得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和生活補貼,且未申請或領取除大鵬新區外的深圳其他區(新區)配套租房和生活補貼;
3.申請人辦理人才引進后一直在大鵬新區工作,在大鵬新區連續繳納社保不少于12個月,且不存在跨區調動的情況,現仍在職。申請續發的,在大鵬新區連續繳納社保累計不少于24個月(不含補繳)。且兩年內不存在跨區調動的情況,現仍在職;
若申請人所在單位為大鵬新區認定的上一年度重點企業或具有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單位,且社保關系在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直屬分局,視為在大鵬新區繳納社保。
4.申請人所服務單位須在大鵬新區依法注冊、登記且正常運作;
5.申請人為非新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6.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引進審核文件簽發之日起2年內提出配套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配套租房和生活補貼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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