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起,深圳新設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受理點21個,主要集中在各區公安分局戶政大廳和區域戶政中心。
據了解,為滿足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近期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8年9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正式實施。
按照《辦法》規定,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三項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根據本人意愿,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即可申請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可換領新證。
需辦理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相片回執、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材料到受理點申辦,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即可領證。
【撰文】豐雷鄧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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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