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作為深圳市創新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規,《條例》對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持證人權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突出了“來深要登記,持證享權益”的立法理念。
《條例》實施后,居住證的“含金量”高了,持證人可以享受多項權益。申領居住證要同時符合居住登記連續滿12個月和參加社保連續滿12個月(或兩年內滿18個月),并實行每年一簽的簽注制度。此外,《條例》還首次以地方法規形式建立了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制度。
條件不夠怎么辦理深圳居住證???
持證可享受多項權益
《條例》實施后,深圳居住證持有者將享有多項權益,持證者可以在深圳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手續;還可以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還能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基本公共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基本服務、免費婚前健康檢查、基本殯葬服務補貼;還可以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除了這些,還有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
此外,持證人符合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條件的,除享有上述權益外,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公共文化、就業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應的權益。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深圳居住證有什么用】
(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手續;
(二)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三)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申請基本公共醫療衛生服務;
(五)申請計劃生育基本服務;
(六)申請免費婚前健康檢查;
(七)申請基本殯葬服務補貼;
(八)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
辦證需滿足兩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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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兩大條件,即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月。其次,要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2年內累計滿18個月。
不過,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此外,對于已持證人士,《條例》規定,凡舊證在6月1日仍有效的,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
【居住證申請條件】
1、深圳市內居住七日以上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應當辦理居住登記。
2、定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居住證,申請辦理居住證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已滿十六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1)在深圳市從業,包括就業(含家政服務)、投資興辦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在深圳市內擁有所居住房屋的產權;
(3)符合深圳市有關辦理人才居住證、海外人才居住證條件;
(4)在深圳市創業并具備相應的技術或者資金條件或者在深圳市從事文化藝術創作;
(5)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滿六十周歲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和在深圳市全日制辦學機構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戶籍學生申辦居住證的,發給《深圳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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