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馳馳君
5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其中發布了修訂后的《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新《辦法》刪除了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發布,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號修訂,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號修正)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辦法》明確表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這也意味著,深圳對網約車司機不再要求“有戶籍或持有效居住證”。